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230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酒泉市第二水源总承包取水输水工程所需的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1) 取水工程:新建取水设施和原水取水管道一期(近期)9千米(DN1400);(2)输水工程:安装输水管道23.3千米(DN800~DN1200)。取水设施:取水设施坐落于酒泉市肃州区西干渠现状分水闸上游约40m处的现状渠道上,从西干渠渠道取水,通过DN1400管径的原水管道输送至新建的调蓄水池。取水设施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混凝土闸室。原水管道:原水管道起点为新建取水设施的出水管道接口。原水管道的全线长度约为9.0km,从取水设施的出水管道接出后,沿新地路向北敷设,随后折向西,在戈壁上沿龙源水厂现状调蓄水厂北侧敷设,接着管道折向西南方向,在戈壁难上敷设,之后折向北敷设,最终接入新建调蓄水池的进水管道。原水管道的设计管径为DN1400,管材主要采用K9级球墨铸铁管。输水管道:清水输水水管起点为新建净水厂,管线出厂后沿洪水河西干渠向北铺设至引讨济洪渠,沿引讨济洪渠向北西铺设至解放路转向北侧,沿解放路东边非机动车道向北铺设至连霍高速桥下现状DN700供水主管,另一支线在南石滩附近与现状肃州水厂DN1000出厂主管连接,清水主管采用单管。中间穿越的特殊节点包括:西气东输管线、西油东输管线、新兰铁路、引讨济洪渠道、连霍高速和北大河等。
2、采购范围:供应商须承担本次询比采购物资的生产、出厂前的检验、运输、装车、卸车、交货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等工作。供应商确保供货及时,满足采购人技术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细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3C) |
吨 |
5500 |
|
2 |
沥青混凝土 |
中粒式沥青砼(AC-20C) |
吨 |
8200 |
|
3 |
乳化沥青 |
乳化沥青透层PC-2型 |
吨 |
70 |
|
4 |
乳化沥青 |
乳化沥青粘层PC-3 |
吨 |
45 |
|
5 |
乳化沥青 |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ES-2 |
吨 |
420 |
注:(1)以上为暂估数量,实际量根据采购人实际工程施工需求量为准。因此采购人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文件采购数量有偏差,供应商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采购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2)供应商保证所供标的物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如遇有产品质量争议时,一律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鉴定。
(3)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环保、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运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在内的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标的物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总价。
(4)供应商在参与时需提供拟供应标的物的检测报告1份。
(5)本次采购所投标的物必须满足国标要求,若检测不合格,所供该批次材料全部进行退场处理,供应商需赔偿采购人所有损失,若因供应商所供标的物质量缺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所有损失且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6)供应商装车、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交货时间:2025年11月-2026年10月,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水电四局施工现场(距离西洞镇约5-20公里)。供应商自行勘察选择材料进场路线,进场不做任何补偿。
6、质量要求:
6.1用于本工程的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有矛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6.2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与采购人发布的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3供应商提供的物资需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1 环境体系和GB/T2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也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物资的拟使用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地区、使用目的等已做了充分的了解,供应商保证物资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对拟使用物资的项目负有管理的单位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等,下同)的要求。
6.5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付款方式:
7.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7.2 供应商应当根据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或指定,及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在供应商尚未提供采购人要求或指定的税务票据之前,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供应商对此无异议,亦不得向采购人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利息、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其他条款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均应当以本条规定为准。
7.3合同签订后,每月10日供应商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向采购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提供货款发票为一票制。由采购人于3个月后支付运抵工地的货物发票金额的40%-60%,剩余货款(扣除3%质保金)转入下一结算周期按40%-60%比例进行支付,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成后,剩余货款在6个月内付清。
7.4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2个月,质量保证期自全部货物供货完成且工程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制造、材料的缺陷等供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需方通知(电话或传真)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
7.5本次采购整体最高限价为税前总价654.12万元,含税金额总价为673.74万元(税率3%),含税金额为总价为739.15万元(税率13%),若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则否决其响应文件。
8、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验收、计量方法和标准:
8.1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数量按吨计算。
8.2供应商提供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时必须随车提供由供应商指定人员签发的,注明了运输车号、标号、重量、使用地点、部位、出料时间的《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送货单》,在到达工地后,采购人质量员、材料员共同验收,并以采购人指定人员(项目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队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送货单》的供货数量为验收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数量的依据。
8.3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到达工地后,采购人有权核查供应商《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可以抽查供应商供应的任意车辆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进行过磅。
8.4若在抽查后发现供应商供应的任意一车的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重量与送货单重量存在偏差时,则该批次内供应商所供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的数量,均按本批次内全部抽查结果中的最小值进行统计结算。若任何抽查车辆重量误差超过-5%时,罚款5千元,连续抽查3车重量误差均超过-5%时,罚款5万元,供应商须在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采购人同意后实施,若一个结算期内抽查重量误差超过-5%的车辆达到5车时,则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5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对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重量的抽查核实工作。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及职业健康证书(若有)。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并具有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
3、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近三年(2022-至今)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供货业绩不少于3个(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2022-202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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