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RDL】K5-2509119-02
项目名称:基础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63,9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合同签订之日起,自甲方通知后60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合格。
采购包2:合同签订之日起,自甲方通知后60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合格。
采购包3:合同签订之日起,自甲方通知后60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合格。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临床专科基础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2(生物检验类基础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3(实验室基础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临床专科基础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供应商基本户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开户信息)或供应商提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由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缴纳证明,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4)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