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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KFFFJSZ2025100003001001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扬开管审备202531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

2.2建设地点:项目地块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古渡路103号。

2.3建设规模:本项目在已购自有土地范围内,拟建一栋通用型仓库,长约143米,宽约73米,每跨不小于23米,高度约16米,建筑面积约10439平方米,新建一栋配电房约200平方米,同步建设配套管网设施等。

2.4合同估算价:120万元。

2.5勘察设计周期:勘察、设计周期为95日历天(分段累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报告初稿;在施工图预算基本形成后完成项目建议书送审稿,在施工图土方情况基本清晰后完成水土保持报告送审稿;20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勘察并出具地勘报告(详勘);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给排水方案设计等专项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工作(具备施工图设计审查条件)。设计服务期至本项目工程质保期结束。

2.6招标范围:

2.6.1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约277.57亩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含工程估算)、报审、会务,及至取得有效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2.6.2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的项目建议书和水土保持报告的编制、报审、会务,及至取得有效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2.6.3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为完成工程设计,按规范要求所必须的勘察(测量)工作,地形测量、测设施工控制点等;

2.6.4扬州港发古渡路101、103号仓储建设项目(一期)的施工图设计(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给排水方案设计等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布置、建筑、基础、结构(含钢结构)、道堆、给排水、消防、强弱电(智能化)、环保等设计工作;

2.6.5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效果图绘制(如需),仓库屋顶结构设计需考虑后期光伏安装及配合光伏设计,完成图审工作(含图审费用),协助材料采购、施工及监理招标,编写施工(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据业主需要及工程建设情况完成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审查(含相关审查费)及各项报批手续,并及时提供后续服务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①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③投标人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若投标人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可以与具备上述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3.2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资格,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不得将本人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自2022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座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上的库(棚)或厂房或仓储类项目设计业绩。①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或设计委托书)、合同原件扫描件;②时间、面积、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为准;③如设计合同不能体现业绩要求的时间、面积、服务内容等,则还须提供该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3.4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4.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4.6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2025年10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4.7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2项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①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设计类资质,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公告要求的勘察类资质,且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

3.5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7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不给予经济补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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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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