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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标】 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
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已获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2511-500113-04-01-652555;备案证2511-500113-04-01-968581;备案证2509-500113-04-01-719411;备案证2510-500119-04-01-261643;备案证2510-500119-04-01-669661;备案证2510-500119-04-01-860397;备案证2511-500102-04-01-212281;备案证2509-500102-04-01-96901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能源售电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能源售电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隧道。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本工程位于重庆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沿线,南川至两江高速公路是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三环十二射七联线”中“五联线”的一段,路线长度77公里。本项目预估光伏总容量为1671.42kW(其中服务区装机容量合计450.12kW;收费站及管理中心装机容量合计382.5kW、隧道中分带装机容量合计838.8kW)。其中包含变电所位置、五台收费站、春天门隧道、大寨服务区南川方向、大寨服务区两江新区方向、庙湾隧道南侧、石溪管理中心、汤家山隧道南侧、沿福隧道北侧、沿福隧道南侧、增福服务区南川方向、增福服务区两江新区方向等点位,最终装机与点位以施工图设计为准,中标单位不得以减少装机容量为由进行索赔。各分布工点如下(施工时将根据现场条件进行调整):

序号

名称

光伏布设位置及朝向

预估装机容量(KW)

备注

1

春天门隧道

北侧中分带位置

111.6

 

2

南侧中分带位置

99.2

 

3

庙湾隧道

南侧中分带位置

140.1

 

4

汤家山隧道

南侧中分带位置

177.3

 

5

沿福隧道

北侧中分带位置

200.9

 

6

南侧中分带位置

109.7

 

7

大寨服务区

出城方向

157.48

屋顶光伏

8

进城方向

157.48

屋顶光伏

9

增幅服务区

出城方向

66.34

屋顶光伏

10

进城方向

68.82

屋顶光伏

11

五台收费站

 

62.0

 

12

石溪管理中心

 

320.5

 

注:1、表中的点位可根据施工图设计情况据实调整。

2、若本项目装机容量减少较大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类似的光伏项目中增加装机容量。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420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采用EPC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屋顶荷载结构评估报告、土建施工、全部材料、视频监控和逆变器数据接入业主已建的运维平台,实现国网“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群调群控装置,C20混凝土检修便道,设备采购及安装、试运行、调试至并入国网公司发电交付以及各类手续的协调办理,电能质量装置检测及报告等涉网要求的所有试验和工作,完成路网协调和涉路施工需办理的交通组织审批、实施,绿化移栽、砍伐及清运、场地平整,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服务等内容,配合工程审计等所有工作。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90日历天,以监理下发开工令时间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6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政府采购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设计资质之一:

A.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C.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原电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为承装类三级及以上、承修类三级及以上、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业绩要求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成员间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母公司已参与投标的,其子公司不得另外组建参加到联合体投标。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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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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