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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洛宁公开-2025-60
2、项目名称:洛宁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512,276.00元
最高限价:9512276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洛直工货招标(2025)0033号-1 洛宁县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9512276 9512276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为污水设备采购及安装等;
5.2、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清单、技术文件、图纸及答疑(如有)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5.3、项目地点:洛阳市洛宁县
5.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
5.5、质量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和本项目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5.6、安全目标: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5.7、交货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5.8、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
6、合同履行期限:同交货安装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章)
3.2、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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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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