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
主要负责承担渤海大学松山校区北门、东门、西门门卫,松山校区有关教学楼宇夜间门卫等34个保安执勤工作岗位(34人)和学校其他临时保安工作岗位的任务。
二、技术指标及采购需求
(一)专职安保人员岗位数量需求
| 序号 |
岗位类别 |
岗位 |
人数 |
总用工人数 |
| 1 |
门卫 |
北门 |
8 |
24 |
| 东门 |
6 |
| 西门 |
6 |
| 图书馆 |
2 |
| 枪库 |
2 |
| 2 |
普通更值 |
教学楼 |
10 |
10 |
| 合计 |
|
|
|
34 |
(二)采购需求
1.供应商需具有良好的商业服务信誉。
2.供应商应选派18至60周岁,男性,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且经保安公司政审合格人员到我校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3.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学校安全保卫处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4.供应商负责保安人员工资(补贴)发放,为保安人员配备整齐服装、标志、证件、执勤装备等,并及时更新,费用由保安公司承担。服装、标志、证件、执勤装备等不符合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不允许上岗。
5.供应商需承担保安人员雇主责任险缴纳义务,保安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供应商负责。
(三)服务需求
1.坚持“服务第一”的思想,切实维护学校与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坚持原则,缜密严谨,服务以人为本,主动热情。
2.供应商管理规范,合法经营,公司内部有完善、合规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能较好为采购人提供专业优质的安保服务,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维护和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与稳定。
3.供应商与派驻学校的安保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安保人员办理国家及安保行业规定的各项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
4.安保人员应听从服务的学校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全面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建议持续提质增效,安保人员的内部管理、训练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安保人员在工作中应恪守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尽心尽责完成采购人赋予职责和使命,有效预防和制止非安全因素的发生。
6.供应商派驻学校的安保人员因脱岗、睡岗、监守自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布防不合理等因素而造成采购人人身财产损失时,供应商应当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7.供应商派驻学校的安保人员出现脱岗、睡岗、监守自盗、擅离职守、消极怠工、违反采购人纪律等不称职行为,采购人有权提出撤换要求,供应商应在接到撤换要求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换。
8.供应商要明确本项目工作目标、服务规程、岗位职责,制定相关信息反馈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9.供应商提前将人员、装备配备齐全,接管本项目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10.供应商负责提供进驻校园的安保人员执勤所需的警戒装备,防爆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防护盾牌(1副/人)、强光手电(1支/人)、催泪喷射器(1支/人)、安全钢叉(2套/门),通信设备(对讲机等),统一制式工作服及雨具等,每个岗位就以上装备必须配备齐全。
11.结合校园安全实际,派出供应商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在岗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4次实战化应急演练。
12.派出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安保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方案预案,派专人全面负责日常安保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13.供应商必须采取切实的有效措施,保证安保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严格控制非违纪人员轮换岗比例,如续签安保合同时,供应商必须按安保总人数50%续用上一年表现优秀的员工,安保队伍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安全保卫处,其他队员更换要提前三天告知安全保卫处,确保安保服务质量不因人员的变动而受影响。
14.供应商派驻到各校园的安保人员,需向采购单位提供应聘录用、离职等管理档案。要求以上档案规范、手续齐全,相关资料必须报采购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四)对供应商提供的安保人员的要求
1.供应商配备的专职人员必须全部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正规化培训,应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服务优质、五官端正、形象良好的专业安保队伍;安保人员应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必须严格遵守安保从业规范,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要熟知学校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供应商派驻各岗位的安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不良爱好,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安保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服务期间);普通更值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服务期间),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工作中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具备一定的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3.供应商同采购人履行合同期间负责为每位从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其他费用。上述人员的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4.供应商派驻到各岗位的工作人员,需向采购人提供应聘录用、离职等管理档案。要求以上档案规范,手续齐全,相关资料必须报采购人管理部门备案。
5.所有安保人员必须遵守派驻安保服务公司和采购人的双重管理,以维护校园利益为先,积极主动做好各岗位安保工作。
(五)岗位职责
1.校门卫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上下岗之间要做好交接班手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2)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校园进出的相关政策。禁止未经允许人员入校,对未经同意,强行闯入校园者应及时向保卫处相关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3)做好门卫执勤工作。按时开关校门,做好门卫接待,做好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的验证、登记,禁止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进入校园,教职工车辆和送货、送水、清运垃圾等作业车辆需通过门禁系统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入校,维护好校门前交通秩序。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需经保卫处同意并进行检查方可准入。
(5)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图书馆门禁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职责,负责临时来馆人员及来访人员巡查、登记工作,对无权限人员一律谢绝入馆。
(2)负责来馆人员通过门禁系统的安全检查,若出现报警,必须查明报警原因,并及时上报。
(3)如发现因夹带馆藏图书报警,可交由服务台工作人员检查处理或将该图书暂扣,并登记该读者的身份信息及图书的条形码号,将登记信息和图书一起交由工作人员处理。
(4)负责图书馆大厅照明电源的开启、关闭,每天闭馆前巡视大厅安全,确保读者全部离馆。
(5)制止违反图书馆相关规定的各种不良行为,协助图书馆处理开放期间的突发事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枪库门卫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值守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枪库值守区域。
(2)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定时对枪库门窗、防盗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并上报。
(3)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遇有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或其他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
(4)维护库内秩序环境,保持枪库内部整洁规范,枪支弹药按规定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在库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严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枪库位置、安保措施、枪弹数量等涉密信息,值班记录等涉密资料按规定妥善保管。
(6)完成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日志,详细交接当班期间枪弹管理情况、设备运行状态、未办结事项及注意事项,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教学楼更值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职责,举止端庄,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按时上岗,定时进行巡楼工作,检查楼内各教室、办公室和各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
(3)热情接待来访客人,按规定认真核实证件并做好登记,严禁可疑人员进入。
(4)保持门卫室及周围环境卫生。
(5)自觉接受领导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从指挥,完成安全保卫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项目地点
渤海大学松山校区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意向为三年,实行一个服务期(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供应商上一服务期按要求履行合同中各项服务内容,无任何违约情况,双方无异议,且本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相对固定、采购预算执行良好、价格变化幅度小,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与其续签下一服务期合同,合同最多续签两次(以双方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需具有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