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目竞价采购公告
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价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目。
1.2 采购方案编号: ZPMC(CX)-ZB2025-12-416。
1.3 采购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1.5 采购项目概况:
1.5.1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目,本项目主要为废液、废油泥、废活性炭等各类废弃物,本项目处置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招标人随时跟踪产品及服务质量,如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处置地为上海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666号。
1.5.2此项目共计七个标段,标段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项目数量为预估,作为本项目评标依据。本项目为招年度协议价,锁定中标单价,以经评审的各分项最低投标价推荐中标,投标单位须接受投标报价单价的各项合理最低价
1.5.3如竞价人为外省处置单位,由竞价人针对本项目的危废处置执行内容,自行关联一家上海市内危废处置单位,用于竞价人(外省处置单位)中标后该项目执行托底单位,与项目执行地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托底单位不具备竞价人属性,对标竞价人资质预审要求,提供本项目危废处置运输路线与拟定实施方案。
托底单位内容包含:
(1)当中标人(外省处置单位)处于危废跨省转移备案阶段时,备案过渡期内的项目执行地危废处置由托底单位执行;
(2)当中标人(外省处置单位)因跨省运输受限、处置设备检修、许可证书换新等情况,短期无法执行危废处置计划时,项目执行地危废处置由托底单位执行;
竞价人中标后,由竞价人(外省处置单位)自行关联的上海市内危废处置托底单位相关管理要求、履约细则、结算模式、结算价格与中标人一致。
总履约期内托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余要求,资格预审通过后详情见招标文件。
(3)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外省危废处置单位必须对其自行关联的上海市内危废处置托底单位有管理、约束协议条款。
。
1.6 包件划分:七个包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此次处置招标项目为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目,包括废液、废油泥、废活性炭各类废弃物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长兴分公司废液、废水污泥、废灯管等废物处置三年招标项目过程中涉及原材料、配套件、制造、检测试验、安装调试、运输包装、人工、财务、管理及服务等其他全部费用。
2.2 交货期/服务期限:2026年2月10日。
2.3 交货地点/服务地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2.4 质量标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服务标准: 。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财务要求: 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业绩要求:近3年内有类似相关成功有效业绩 1 例以上,有效业绩的定义:
①合同为同类型相关项目;
②提供该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双方盖章页、总金额页);
③须提供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如:业主证明或完工证明、验收报告等)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以证明除验收、质保外其他阶段付款均已支付,(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可二选一提供);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在必要时需提供纸质原件备查。
(4)信誉要求: 良好的商业信用;
(5)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14001\45001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6)近三年发生如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分包商员工职业健康问题等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异常信用记录的,应提供书面分析改进报告;(未如实陈述者,我司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及其他处罚措施。)
(7)竞价项目涉及国家行政许可要求时,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资质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存在行政处罚的单位,根据处罚情况由采购人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10)竞价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竞价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竞价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11)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
其他要求: 资质要求:
①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有危废处置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危废处置工艺流程相关资料,确认处置方式;
③优先考虑长三角区域内危废处置单位;
财务要求: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
业绩要求:近3年内有类似相关成功有效业绩1例以上,有效业绩的定义:
①合同为同类型相关项目;
②提供该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双方盖章页、总金额页),须提供该业绩的危废处置履约合同(含运输)、处置方式证明、转移签收证明(如:危废转移联单、危废处置工艺说明、危废处置合同、运输合同等)与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付款凭证,以证明危废转移处置均为合法合规,履约进程执行良好,如涉及危废跨省转移的情况须提供相关履约危废跨省转移批复函至少一份(包含跨省转移实施方案);
③近3年有较好的生产安全记录,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④近3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无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废等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⑤近3年未发生企业职业健康问题与职业病事件;
⑥近3年发生如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职工职业健康问题等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异常信用记录的,应提供书面分析改进报告。(未如实陈述者,我司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及其他处罚措施。)
⑦近3年未发生相关危废处置违法违规事件及状况,包含装运、运输、资源化利用人员的违法违规记录;
⑧近3年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接到环保部门提出整改的,参与其他危废招标项目,且满期完成履约,过程中未发生违约或停滞履约的情况;
竞价人(外省处置单位)与其自行关联的上海市内危废处置托底单位的资料提交要求一致。
(12)。
3.2竞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公告第 3.1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如有必要采购人将组织赴竞价人现场考察竞价人的技术实力、设备配置等以证明竞价人拥有足够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代理经销商需同时提供自身及源头生产厂家);
(2)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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