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GMGITC-JL-2512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总图及管网一期工程已由已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国卫规划函[2023]106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自筹,已落实。招标人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吉林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总图及管网一期工程
2.2项目建设规模:新建及恢复16000㎡路面,配套绿化、雨水管网、电气工程等。
2.3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2.4最高投标限价:1026.9073万元
2.5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仙台大街126号。
2.6计划开竣工日期:按照招标人要求具备进场条件、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要求60天内完成。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3项目负责人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业绩要求: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至少承担过类似业绩一项,以已竣工完工时间为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5投标人应有良好的信誉: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9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3.10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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