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沙坡头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项目(一期)第五阶段已由中卫市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中卫市鑫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地方债劵专项资金,招标人为中卫市鑫沙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宁夏中卫沙坡头区。
2.2建设内容:建设1个充电站,场站总计配置1套500KVA箱式变电站、1套480KW一拖八分体式直流充电机,共计8个充电终端,场站配备照明、消防、应急等其他设施设备。
2.3(一标段)计划工期:90日历天;(二标段)交货安装期:90日历天(其中交货期:40日历天,安装工期: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所有内容。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两个标段。
(一标段):建设1个充电站,场站总计配置1套500KVA箱式变电站、1套480KW一拖八分体式直流充电机,共计8个充电终端,场站配备照明、消防、应急等其他设施设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二标段):采购500KVA箱式变电站1 套,480KW直流充电机1套,250A快充单枪终端8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标段):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供应商拟派建造师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近6个月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不含开标当月)。
3.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标段):3.1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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