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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平罗县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罗县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已由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5-640221-04-01-94966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平罗县德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申请地方债及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平罗县德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宁夏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在县城33个公共停车场新建汽车充电桩506个,总容量11060千瓦,其中交流充电桩380个,容量2660千瓦;直流充电桩126个,容量8400千瓦;配套建设高压设备等;购置车棚、数字化服务设施等。

2.2 建设地点: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

2.3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整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检测(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方检测)、调试、验收、保修及配合手续办理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A设计资质:设计企业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管理能力。

备注: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换发新证的,按同等级别认可。

B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备注: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换发新证的,新甲级资质与原一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资质与原二、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本项目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

3.3 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执业证书。

3.4 施工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5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设计负责人1人;施工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机电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以上人员须配备齐全且持证上岗(提供岗位资格证书)。

3.6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查询并保留网络截图)

3.7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一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9 投标人须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投标单位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3.10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A+B资质:

A设计资质:设计企业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管理能力。

备注: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换发新证的,按同等级别认可。

B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备注: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换发新证的,新甲级资质与原一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资质与原二、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本项目最多只能联合1家符合要求的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应为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若为独立投标人则须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的投标;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6)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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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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