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GXLF项目激光预放大系统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GXLF项目激光预放大系统 (项目名称)已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发改高技【2025】81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激光聚变研究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 国拨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激光聚变研究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激光预放大系统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发改高技【2025】81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
2.2项目概况及规模:建设激光直接驱动实验平台及相关研究束线。
2.3建设工期:4年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采购1套激光预放大系统,主要完成激光预放大系统的项目实施控制、工程设计、加工制造、集成安装调试与验收交付等任务(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5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评审;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设计评审;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完成首件研制和鉴定;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配合完成首束鉴定;合同签订后18个月内批次完成第2~第18套出厂验收和交付;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批次完成第19~第40套出厂验收和交付;合同签订后30个月,批次完成第41~第60套出厂验收和交付;合同签订后36个月内完成全部交付产品在甲方现场的安装调试测试;在线考核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
2.7标段划分:激光预放大系统1个标段。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 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 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联合体的成员数量(含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应至少负责本项目中系统总体设计与集成、系统控制软件设计与实现,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本次招投标活动(包含但不限于: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等事宜)和合同的全面实施;(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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