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B42025119
项目名称:池州市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预算金额:83.00万元,明细如下
包别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预算 |
A包 |
中央胎心监护仪 |
1套 |
30.00万元 |
B包 |
移动式婴儿沐浴车 |
1台 |
10.00万元 |
C包 |
亚低温治疗仪 |
1台 |
23.00万元 |
D包 |
一氧化氮气体流量控制仪 |
1台 |
20.00万元 |
最高限价:明细如下
包别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
A包 |
中央胎心监护仪 |
1套 |
30.00万元 |
B包 |
移动式婴儿沐浴车 |
1台 |
10.00万元 |
C包 |
亚低温治疗仪 |
1台 |
23.00万元 |
D包 |
一氧化氮气体流量控制仪 |
1台 |
20.00万元 |
采购需求:采购中央胎心监护仪1套、移动式婴儿沐浴车1台、亚低温治疗仪1台、一氧化氮气体流量控制仪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医疗设备的货物制造商基本是大型企业,故我单位采购的医疗设备是中小企业无法提供或很难提供的。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采购文件约定方式进行质疑。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3.2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提供国内制造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投标人为该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且其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项目所在地的,不需再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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