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采购公告
本项目已经采购人批准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征集供应商参加本次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范围及要求
1.1.项目概况: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公司环境管理水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需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公司及周边环境、东立井场地、东风井中水池废水及煤矸石淋溶实验监测等。
1.2.采购范围及要求:本项目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提供全面、准确的环境监测服务,具体包括:
1.2.1.废水监测:对全厂区污水排放口(DW001)、生活污水出水口(DW005)、矿井水处理出口(DW006)、多个雨水排放口及东风井中水池等点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pH 值、流量等项目的自动监测,以及悬浮物、石油类、重金属(总铜、总铬、总汞等)、五日生化需氧量等20 余项指标的月度、季度或年度手工委托监测。
1.2.2.废气监测:对有组织排放口(DA001、DA002)的颗粒物、VOCs、甲苯、二甲苯进行年度监测;对厂界及东副立井厂界的颗粒物、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VOCs 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进行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监测。
1.2.3.噪声监测:对主厂区、北风井、东副井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昼间和夜间的季度监测。
1.2.4.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对浅层地下水、洙水河上下游断面的 pH、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溶解氧、重金属等指标进行半年度监测。
1.2.5.固体废物监测:对煤矸石进行年度淋溶实验,监测其浸出液中的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氟化物等30 余项指标。
供应商须负责以上所有委托监测项目的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实验室分析、数据报送及结果公开,并确保所有监测活动及数据成果符合方案中列明的各项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1.3.实施地点:新巨龙公司。
1.4.质量及服务标准: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1995
1.4.3.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1.4.4.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1- 1999
1.4.5.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1.4.6.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1.4.7.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1.4.8.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4.9.水质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1987
1.4.10.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 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1.4.11.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1.4.12.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4.13.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4.14.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4.15.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89
1.4.16.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1.4.17.水质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5 部分:无机非金属指标(10.1磷钼蓝分光光度法)GB/T 5750.5—2023
1.4.1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1.4.19.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2016
1.4.20.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
1.4.2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1.4.2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
1.4.2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
1.4.2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1.4.25.《煤炭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
1.5 计划服务期限:12 个月。
1.6 最高限价:总限价12 万元,税率6% 。(不含税限价11.32 万元)第一阶段含税6 万元 ,第二阶段含税6 万元。(如投标人报价税率不同,以不含税金额作为限价)
1.7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商业承兑、山能财司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
结算方式:第一阶段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监测方案完成第1-6 个月例行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办理挂账手续,支付第一阶段监测费用。
第二阶段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监测方案完成第 7-12 个月例行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办理挂账手续,支付第二阶段监测费用。
谈判采购文件中提到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为更加直观的说明相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当选择高于或相当于所列品牌或型号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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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