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峨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更新项目一标段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峨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更新项目一标段 (项目名称)已由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峨发改投资〔2024〕164 号、峨发改投资【2025】104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峨眉山市仙山排水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业主自筹、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峨眉山市仙山排水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峨发改投资〔2024〕164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峨山街道、绥山镇、符溪镇、双福镇、高桥镇、罗目镇、九里镇、桂花桥镇、龙池镇、大为镇、黄湾镇、龙门乡。
2.2 建设规模:改造6个污水处理厂;采用非开挖修复技术对城区破损、渗漏严重的管网修复约100公里(本工程第一批次先修复约40.9公里),改造雨污混接管网主管约10公里,疏通中心城区污水管网约130公里,检查井修复600座,破损点位修复约300处;建设智慧井盖、智慧管网、智慧污水监测平台等设施。
2.3 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工程所有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整体交付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过程工作。
(1)设计:为招标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2)施工:施工图纸(含变更)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
2.4 计划工期:总工期45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390日历天)。
2.5 工程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条例等的相关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6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具有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2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工作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证明材料:已完成的设计类似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实施的设计类似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2022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已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实施的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 ☑ 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 (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成员(含牵头单位)由不超过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组成;(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事宜)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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